揭市环(普宁)罚〔2021〕28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5-25 21:40:58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28号

何永佳开办的门业加工场:                 

业      主:何永佳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03XXXXXX

地      址:普宁市燎原街道果陇村

2021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门业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场烘烤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5月13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28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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