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33号
普宁市松达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4FK3Y3L
法定代表人:郑子聪
地址:普宁市里湖镇新松村松老埔顶工业区镇南路西北侧
2021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西侧设置有一排放口(现场没有生产废水排放),该排放口经雨水沟后通往里湖镇区生活污水排污管网,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