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35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29 10:03:30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35号

普宁市里湖幸山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3FGDJ2J

经营者:陈佩容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七贤村鹊巢路口

2021年5月30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腌制李子,执法人员发现你厂用潜水泵抽取池内腌制水通过厂西面私设的暗管(铝塑管)排入厂外雨水沟。执法人员对你厂排入厂外雨水沟的腌制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你厂排入厂外雨水沟的腌制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浓度309mg/L、氨氮浓度38.5mg/L、悬浮物132mg/L、pH值4.37,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43倍、2.85倍、1.2倍,(排放限值:COD≤90mg/L,氨≤10mg/L,悬浮物≤60mg/L,pH值6-9),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1年第(05)043号﹞;4、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3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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