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42号
普宁市大坝吕锦文纸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4Y1C478
经营者:吕锦文
地 址:普宁市大坝镇仙耘村第一工业区第二排中段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厂清洗印刷机产生的废水倾倒在厂内西侧厕所后通过南面私设的暗管排入厂外雨水沟。普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排入厂外雨水沟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你厂排入厂外雨水沟的生产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浓度579mg/L、悬浮物147mg/L、色度1024倍,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5.43倍、1.45倍、24.6倍,(排放限值:COD≤90mg/L,悬浮物≤60mg/L,色度≤40倍),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1年第(06)009号);4、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4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