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39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7-20 15:48:05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市环(普宁)罚〔2021〕39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池尾亿天汽修厂:                 

经  营  者:李锦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L206XXXXXX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03XXXXXX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平里四栋南边

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开办的汽修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汽修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烤漆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7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3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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