掲市环(普宁)不罚【2021】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13 20:34:25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掲市环(普宁)不罚【2021】1号

  普宁市南径岳城旺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H

  经营者:彭岳城

  地址: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林龙路三角河段南侧

  经我局2020年11月18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证明。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掲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64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对你厂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发现你厂已经拆除生产设备和清理清空原辅材料。

  我局认为,你厂接到我局的责改文书后,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已拆除生产设备。鉴于你厂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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