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44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5P9GQ6R
地 址: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马华南路南侧祥兴禹楼
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1年7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