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不罚〔2021〕3号
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730471058W
地 址:普宁市流沙城北新寨工业区
2021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你公司下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5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已及时落实整改,提供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悬挂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所内。
经讨论研究,你公司接到我局的责改文书后,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属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鉴于你公司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