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5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23 15:54:57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50号

蔡镇荣: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5*******8

地      址:普宁市麒麟镇南陇村老乡老爷宫旁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石料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未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5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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