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赤岗千千红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3YXK28Q
经营者:刘恺平
地址:普宁市赤岗镇青屿村东华桥头东侧8号
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家具制造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于2019年3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6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