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58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16 15:04:41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58号

普宁市军埠刘林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4C4PEXF

经营者:刘林     

地  址:普宁市军埠镇军新村军新路南侧

2021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军埠刘林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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