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66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吾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树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0795XXXXXX
地址:普宁市燎原街道果陇工业区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调查,检查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3月份开工建设金银花露饮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零贰元整(13202.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