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73号
黄育宏: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0*******3
地 址:普宁市梅塘镇泗坑村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开办的屠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屠宰场东侧沉淀池设置有一PVC管(现场没有废水排放),该PVC管通往杨伯坑水库,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7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