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6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0-22 16:33:33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64号

普宁市云落炎祥钢化玻璃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L792042860

经 营 者:黄炎祥

地    址:普宁市云落镇大池村环库路口南侧

2021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云落炎祥钢化玻璃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6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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