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5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02 10:22:40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市环(普宁)罚〔2021〕51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普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佩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715******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02******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广达北路交警大队西侧

2021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普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烤漆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8月23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3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