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75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28 10:16:24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75号

广东嘉仕和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3

法定代表人:梁世龙                                  

地    址:普宁市下架山镇占葵路新南湖村路段东侧

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2021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