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2〕9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2-01 10:23:08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9号

陈秋松: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0******9                                  

地    址:普宁市下架山镇虎岗山村

2021年12月15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布碎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车间墙体设置排气扇。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1月1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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