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2〕1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2-07 10:27:16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10号

普宁市佰强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766******R

法定代表人:杨雄森                                 

地      址:普宁市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起步区污水处理厂北侧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车间墙体设置排气扇。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30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