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2〕5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2-07 14:31:14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5号

普宁市和美印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L44607552C

经 营 者:江和洁

地    址:普宁市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北侧印花区A幢3-4楼

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和美印花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执行报告。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月12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3次共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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