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6号
普宁市燕强印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66JM49T
法定代表人:方燕强
地 址:普宁市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北侧印花区D幢3楼
2021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印花、烘干车间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印花、烘干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