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7号
普宁市梅塘金园桥水果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18W5XXF
经营者:庄木雄
地 址:普宁市梅塘镇内联村庄厝寨寨后洋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在你厂东南面设置有一排放口(现场没有生产废水排放,排放口周边有排污迹象),该排放口经雨水沟后通往引榕支流,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