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15号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604******
地 址:普宁市军埠镇沙堆军朴公路东
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塑料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加工厂内生产车间西侧沉淀池中未经同意私自设置一排污口(现场检查时该排污口没有废水排放)连接到厂外西北面雨水沟。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22年5月3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