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19号
广东绿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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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晖悦三街6号(J-14)801房
2022年7月13日,我局根据《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关于报送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结果的报告》(粤环技报〔2022〕9号)附件:2022年(第一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建议提出的问题,对你公司编制的《普宁市军埠黄永斌纺织厂纺织品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进一步审核,发现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质量问题。
以上行为有:1、调查询问笔录;2、《普宁市军埠黄永斌纺织厂纺织品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函》;4、《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关于报送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结果的报告》(粤环技报〔2022〕9号)附件:2022年(第一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建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2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