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凯豪: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1
地址:普宁市云落镇大池村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石板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未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