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3〕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1-16 17:23:55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1号

东莞虹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金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DYP98D                                         

地      址: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二号农商银行大厦商务中心十一楼 

编制主持人:陈仕光

信用编号:BH045281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440350000003512440774

主要编制人:杜清飞

信用编号:BH048526                     

根据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的函》(﹝2022﹞S129号),你公司编制的《普宁市丰和纺织有限公司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主持人陈仕光(信用编号:BH045281)、主要编制人员杜清飞(信用编号:BH048526)﹞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项目概况描述出现多处描述错误。1)技改后染色棉布生产规模9431吨/年与原料9100吨/年不匹配;2)关键参数浴比出现1:5、1:6、“低于1:5-1:6”和1:7等前后矛盾描述,且未说明汽溢缸的浴比参数;3)技改后生产废水量出现457596吨/年、281242吨/年、362992吨/年、455916.2吨/年等前后矛盾描述,核算的总量控制建议指标生产废水量5.376吨/年、化学需氧量362992吨/年错误;4)原有项目生产废水监测数据中出现氨氮指标高于总氮的监测结果,技改前后废水水质取值前后矛盾;5)在原辅料未使用元明粉的情况下,风险评价中识别元明粉为危险物质并进行Q值计算;2、风险物质识别遗漏乙酸(冰醋酸)、保险粉等;3、项目对碱减量废水进行预处理,固体废物遗漏核算污泥,在排放标准提出总锑排放控制要求、工艺描述出现涤纶碱减量的情况下,未核算废水中总锑污染物源强;4、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引用区域监测时间为2016年12月-2018年8月的地表水、地下水和环境空气的历史监测资料进行现状评价,已超出三年时限要求且未分析代表性。                                                                                                     

以上事实有:1、《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的函》(﹝2022﹞S129号);2、《普宁市丰和纺织有限公司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普宁市丰和纺织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6日,我局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编制主持人陈仕光及主要编制人员杜清飞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39号)告知你公司、编制主持人陈仕光及主要编制人员杜清飞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编制主持人陈仕光及主要编制人员杜清飞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编制主持人陈仕光及主要编制人杜清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你公司、编制主持人陈仕光及主要编制人杜清飞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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