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不罚〔2022〕2号
普宁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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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掲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8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到责改通知书后,你公司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完成初步调查方案、现场采样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按照《揭阳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治理为官不为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揭市党廉发〔2020〕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粤环〔2020〕7号)以及(揭委纪要〔2020〕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讨论研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建设的“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