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36号
普宁市里湖美蜜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C78A5832
经营者:张晓彬
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里湖美蜜食品厂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蜜饯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厂于2023年5月23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3年5月25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今日8版总第10926期07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厂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按拟作出36万元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现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