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18号
普宁市里湖金源纸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DWQLD364
经营者:林智彬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6月份开工建设纸制品加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1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伍拾壹元柒角伍分整(4651.75)。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