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市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农副产品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严禁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场所、招牌、菜单禁止出现“野生动物”字眼。
二、全市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版卖。
三、禁止各类市场销售猎捕工具。
四、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査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倡导广大市民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不要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社会各界人士发现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欢迎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0663-2910447举报。
特此通告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宁市林业局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