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流沙振盛餐饮店:
本委受理杜钦彬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M14Q)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3]21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终字[2023]219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收件人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1日期间被拖欠的工资人民币9293.3元;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
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6月11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4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