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四宗欠薪典型案件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6-12 16:55 浏览次数:- 【字体:

  依法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揭阳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扎实推进欠薪治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了一批欠薪案件。

  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取了近年揭阳市查处的4宗欠薪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欠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持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格依法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一:普宁市马俊龙制衣厂经营者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23年2月,普宁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普宁市马俊龙制衣厂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经查,普宁市马俊龙制衣厂拖欠6名工人工资合计135198.19元。普宁市人社部门于2023年3月13日向马俊龙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公告到期后,马俊龙仍未前来配合调查。

  2023年3月24日,普宁市人社部门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改正期限到期后仍未支付工人的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3年4月27日,普宁市人社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普宁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受案。2023年4月28日,普宁市公安局对马俊龙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9月17日将马俊龙抓捕归案。

  经督促,2023年9月25日,马俊龙家属结清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失信联合惩戒

  案例二:工程承包人韩春林因欠薪问题被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023年7月,普宁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包工头韩春林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经查,韩春林拖欠6名工人工资合计136655元。2023年7月,普宁市人社部门向韩春林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改正期限到期后,仍未支付工人的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3年8月,普宁市人社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普宁市人社部门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经督促,2023年10月25日,韩春林结清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案例三:江西辉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欠薪问题被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023年10月,惠来县人社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江西辉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经查,江西辉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2名农民工2021年6月至9月工资40380元。

  2023年11月10日,惠来县人社部门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仅支付其中1人10400元工资,逾期未支付29980元。

  2023年12月25日,惠来县人社部门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对该公司按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依然未在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

  2024年2月5日,惠来县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将江西辉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关联法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行政处罚

  案例四:惠州市儒子牛实业有限公司惠来分公司因欠薪问题被依法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惠来县人社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惠州市儒子牛实业有限公司惠来分公司存在欠薪违法行为。

  经查,惠州市儒子牛实业有限公司惠来分公司拖欠一名员工2023年6月至7月工资5779元。

  惠来县人社部门按程序立案受理。经多次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均未能取得联系。2024年1月12日,惠来县人社部门网上发布《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该公司负责人逾期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2024年1月26日,惠来县人社部门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该公司拒不前来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行为按欠薪逃匿处理并拟作出罚款二万元。

  2024年2月6日,惠来县人社部门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惠州市儒子牛实业有限公司惠来分公司拒不前来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的行为按欠薪逃匿处理处以罚款二万元。

  关联法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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