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汪丽:
本委受理普宁市凯乐嘉歌舞厅与你(身份证号码:220524****0346)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4]13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鉴于向你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收件人拒收、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为进一步保障你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