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和旅游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
(郑健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8-26 09:40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东祥和旅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郑健超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UD4W)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4]14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4]140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登记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显示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6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广东祥和旅游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健超工资人民币4200元;

  三、被申请人广东祥和旅游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健超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640元;

  四、被申请人广东祥和旅游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健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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