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18 16:46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普市监处罚〔2023〕72号、507号-533号


   当事人:普宁市菲尚美服装店等28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吊销企业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吊销企业名单)

   住所:(详见吊销企业名单)

   法定代表人:(详见吊销企业名单)

   联系地址:(详见吊销企业名单)

   本局根据监督检查线索,2023年2月20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依法将上述企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至2023年2月20日被本局立案调查时为止,当事人没有进行补报和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本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对上述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提供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未纳税申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函》(普市监函〔2023〕1号),证明我局商请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通报最近六个月未纳税申报的企业名单。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提供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未纳税申报。

  证据三、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30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证据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证明当事人被我局依法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况。

  本局认为: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2021年度没有履行年报申报义务,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未纳税申报,通过登记注册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情形。

  本局于2023年3月3日起连续60天通过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市场监管信息-通知公告)、(网址:/pnscjdglj)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告期间,普宁市高柏果蔬厂、普宁市新视界网吧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其余当事人(28户)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经对普宁市高柏果蔬厂、普宁市新视界网吧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本局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予以采纳,并经本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不予吊销普宁市高柏果蔬厂、普宁市新视界网吧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普宁市菲尚美服装店等28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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