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6-05 15:33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行处字〔2020〕 196号

    当事人:广东悠然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广东悠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281MA4UX42H4R

    住所(住址):普宁流沙南街道东埔村中河开发区丰德轩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建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528***********76

    联系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南溪镇典郭村石花园98号  


    2020年4月22日,我局接黄某举报称,位于流沙东铺中河开发区的广东悠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要求我局依法进行查处。同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广东悠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该公司产品均标注以“697074151”厂商识别代码开头的产品条码,当事人郭建玲无法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有关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东悠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07日申请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厂商识别代码为697074151)并将上述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用于其产品外包装,之后2018年11月7日该证书过期后,当事人因自身疏忽,未对该证书进行续展,但仍继续使用上述“697074151”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至我办案人员4月22日立案调查时止,该公司仍在使用上述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经查询,上述“697074151”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已注销”状态,当事人使用上述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期间共获利3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对该公司及产品外包装提取得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产品使用上述“697074151”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已过期《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厂商识别代码为697074151)、产品报价表各1份,条码查询信息1份,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相关条码证书过期后仍使用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的事实。

    3.当事人广东悠然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质。

    以上证据反映情况与当事人的陈述基本吻合。复印件均由出证人提供,并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行为。

2    020年5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拟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案件没有减轻、从轻及从重的情节,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我局依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东悠然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元整(¥69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近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代收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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