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多家企业被罚!
来源:广东安全生产杂志 发布时间:2023-07-21 09:28:12 浏览次数:- 【字体: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

毒害、腐蚀等性质

一旦储存不当引发事故

会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然而一些企业心存侥幸

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前提下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案件回顾

东莞市常平升发五金辅料经营部

隐患情况:储存危险化学品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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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4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东莞市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仓库存放了一批柴油和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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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无锡某机械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

1.车间北侧烘干房内存放有22袋可发性聚苯乙烯,该烘干房内的照明灯、传感器等不防爆,房内通风设施电源线被拆除,未见通风设施导除静电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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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间西北角设有1台发泡机,使用可发性聚苯乙烯预发,发泡场所和存放可发性聚苯乙烯的烘干房内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部分可发性聚苯乙烯存放在预发、液压成型区与烘干房之间过道中的自制铁皮柜中。

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不同

储存场所也需要配备

防雷、防水等不同的设施设备

要想保障安全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必须牢记“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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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易发期

如何做好夏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这些提示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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