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普宁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绿卡”服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普宁发布 发布时间:2023-07-20 10:59:14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绿卡”服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普宁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卡”服务是指对我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发放“绿色通行证”(以下简称“绿卡”),为持有该证的企业在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政策优待、资源配套、督查检查等事项上给予优待,做到多指导少检查、优服务促发展,为规上企业松绑解套,确保企业真正获得实惠,全力发展生产。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规上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绿卡”,经审核发放后,企业持卡即可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服务。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绿卡”制发等工作。按“自愿申领、动态管理、违法收缴”原则,每年对“绿卡”企业审核备案一次,对逾期备案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绿卡”资格;对新达到标准申领的,及时审核发放“绿卡”;结合实际,从持卡企业中按一定条件确定重点规上企业名单。“绿卡”使用遵循“一企一卡、权责分明、公平公开”要求,企业不得复制、转借,如发生丢失、损毁,应及时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补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绿卡”资格,并予以公告:

        (1)持卡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持卡企业注销或迁出我市的;

        (3)持卡企业拒不纳统或未按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合规、真实进行数据统计上报的;

        (4)其他需提前终止的情况或原因。

第三章 优惠待遇

        (一)行政审批上,优化简化企业办事流程

          第六条 对持卡企业推行“帮跑腿”办证制度。企业注册所在地乡镇(场、街道)指定一名企业联络员,为企业办理业务提供基本咨询(包括提供资料清单、指导填写申报表格等),表格填写完毕后,由企业联络员协助企业上报至首个窗口部门,按照“一窗受理、同步办理”原则,由首个接触申报资料的业务人员负责协调通办并跟踪流转过程,内部流转结束后,由首次受理窗口送达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场街道配合)

          第七条 开通持卡企业绿色通道,政务事项优先优办。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设立持卡企业绿色通道受理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优先办理。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事项涉及单一部门的,交相关窗口单位直接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办理。对事项的审批办理应根据内容明确时限,办理结果由受理处统一送达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为持卡企业取消非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许可事项限时办结。凡是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市本级许可范围内的事项,相关部门在收到持卡企业申请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依法需公示、评估、论证、招投标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等部门)

        第九条 对重点规上企业实施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对重点规上企业开展实施的项目,企业承诺具备资质等各方面条件,经过主管职能部门的初步核定,企业签订承诺证书,可以直接发证(法律规定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内容除外),不影响企业正常动工运转。在后期建设过程中,对于企业前期承诺的事项进行一一证实,如有不达标者,立马撤回相应资质,企业失去“绿卡”权利,后续事项转入普通流程审批。符合条件的资质,不再接受二次核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等部门)

        (二)便利服务上,畅通企业诉求反映解决通道

         第十条  搭建持卡企业诉求“直通车”。按照行业、类别、属性形成规上企业清单,并与职能部门相对应,突出精准协调、有效解决。在职能部门成立“规上企业服务专班”,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班长,部门内每个股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企业服务专员”,企业所有诉求均可直接与对应业务股室服务专员联系。企业服务专员应负责收集并解决该行业内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未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企业定时间、定地点”原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上门开协调会等方式解决,真正实现企业诉求直通职能部门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持卡企业政务投诉服务平台。畅通持卡企业投诉渠道,明确受理、研判、分办、反馈等工作运行流程及时限要求。政务投诉服务平台受理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优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处置、按责转办、限时办理,由平台及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企业。平台受理办结情况每季度形成报告送市领导审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对重点规上企业,实行市领导挂点联系制度。每位市领导挂钩联系1到2个重点规上企业,企业有诉求可直接与挂钩市领导反映,对相关企业反映存在的问题困难,市领导在一定时限内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政策优待上,助力企业降本减负扩能增效

        第十三条  降低持卡企业税收负担。定期上门指导帮助持卡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对民营及规上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推动落实更大规模减税和更明显降费。如: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加大规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力度、落实服务类规上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第十四条  支持持卡企业稳产增产扩产。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制定措施,对持卡企业稳产增产扩产的成效进行奖补,全力支持协助符合条件的持卡企业申请技改补贴、科技创新奖补等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第十五条  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持卡企业实施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无抵押信用贷款、贷款快速审批发放等政策,落实无还本续贷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定期收集企业融资信息,并及时推送给金融机构,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发改、工信等部门联合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从连续3年纳统的规上企业中选取制定“优质规上企业名录”,纳入信用体系白名单,针对性放宽贷款融资要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人行普宁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揭阳监管分局普宁监管组及各金融机构配合)

        第十六条  提供土地优惠政策。持卡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加土地价款。符合“三旧”改造的项目用地,升级改造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资源配套上,强化企业生产经营保障

        第十七条  保障工业企业用能稳定。鼓励电力生产企业在供应紧张期间顶峰满负荷发电。滚动优化有序用电方案和持卡企业用电保障机制,切实保障重点企业纳入保用电名单,坚决避免拉闸限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大天然气价格沟通协调力度,实现持卡企业天然气稳定供应。必须对持卡企业进行停水停电时,提前通知企业并做好沟通对接,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普宁供电局、普宁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为持卡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优先优待。在城市配套服务规划、建设及日常管理过程中,以“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包括但不限于在环境清洁、卫生收纳、周边绿化、路灯建设、车位划设、公共交通等公共配套服务上为持卡企业提供优先优待。(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等部门配合)

        第十九条 为持卡企业员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学位、 定额定量为规上企业员工提供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按“公办学校为主”和“居住地就近”的原则为持卡企业员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学位,属市教育部门统一招生的,由市教育局给予统筹安排。按照定额定量原则,每年度为少部分符合条件的持卡企业员工提供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督查检查上,为企业降压松绑解套

        第二十条  对持卡企业“非必要不检查”。树立“融监管于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的理念,对持卡企业做到免打扰、少打扰。全面梳理各项检查督查,严格规范对持卡企业的检查、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行为,强化单位间协调和部门内统筹,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的检查外,非必要不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交叉检查。对持卡企业实施备案检查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统一的持卡企业检查备案表并分发各地各单位,除涉案类的即时检查和突发性事件检查外,各地各单位在对持卡企业实施检查时均需填报备案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场街道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持卡企业予以合理容错。对检查发现持卡企业存在的非原则性瑕疵、问题,没有造成影响的,按“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实施首次发生不处罚制度;确需整改的实际问题,要遵循“一般不减产”原则,做到边整改边生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场街道)

        第二十二条  对持卡企业非必要不实施冻结、查封、扣押。对涉及冻结、查封、扣押的,要慎重研判,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非必要不采取;对按规定可以解冻、解封、返还的第一时间报批、最快速度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场街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纪委监委加强纪律监督,对存在“吃拿卡要”、滥检查、滥收费、滥处罚,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对各地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委投

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贯彻执行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采取组织、纪律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三章所涉政策由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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