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用地价格评估与管理,显化维护国有农用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发布加强农用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9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我市编制了2017年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并经市政府十五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普宁市2017年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普宁市2017年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