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府办〔2020〕14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和《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20〕16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揭府办〔2020〕4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一般行政公文相区别,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审议通过、行政首长签发后,应当另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普府规〔20××〕×号和普府办规〔20××〕×号。
(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普×规〔20××〕×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按照以上要求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三、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印发和发布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制定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未经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普侨区管委会参照本通知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