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练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扩大的通告
普畜水通〔2018〕05号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练江流域水污染整治指示精神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18〕143号)的通知要求,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切实推动练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取得实效,对练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扩大,该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禁养区范围
(一)将练江流域内10条主要支流两岸向陆地纵深1公里范围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0条主要支流的起止按照市水务部门划界示意图)。
(1)流沙中河。涉及的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东街道(已全域禁养);
(2)白马河。涉及的街道镇:流沙东街道、流沙南街道、大南山街道(已全域禁养),下架山镇、占陇镇;
(3)水尾溪。涉及镇:下架山镇、占陇镇;
(4)汤坑溪。涉及镇:下架山镇、军埠镇、占陇镇;
(5)白坑水。涉及街道:燎原街道、流沙东街道(已全域禁养);
(6)麒麟溪。涉及镇:麒麟镇、南径镇;
(7)西切流。涉及镇:南径镇、占陇镇;
(8)南洋溪。涉及镇:南径镇;
(9)光南溪。涉及街道镇:燎原街道(已全域禁养),大坝镇;
(10)北切流。涉及镇街道:大坝镇,燎原街道(已全域禁养)。
(二)除上述范围外,其它区域范围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按普畜水〔2017〕32号、普畜水〔2018〕20号文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要求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业主要增强环保法律法规意识,以大局为重,全力支持配合,于11月底前自觉做好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作。
(二)市各职能部门,各有关镇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普宁市畜牧水产局
普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