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宁市洪阳河流域(洪阳镇区段)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有关事项的通告
普府通〔2019〕4号
为确保普宁市洪阳河流域(洪阳镇区段)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河流堤防占地及护堤地。
二、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农作物(含果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水利、通讯、电力、供水等设施及坟墓),其业主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迁移,并按管辖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进行督促落实。对逾期不拆迁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三、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搭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新种植各种长年生作物,不得新挖渠、修塘和取土。
四、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工程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徇私说情。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