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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2-03 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揭府规〔2020〕8号)等规定,现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各乡镇街道以自身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普侨区自2021年5月1日开始),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揭府规〔2020〕8号附件1、2中的335项执法职权事项。

  二、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街道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各乡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上线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揭阳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职权目录(第一批)

            2.揭阳市县级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职权目录(第一批)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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