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普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场所和时间的公告
普府公〔2023〕3号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噪音污染,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场所:
(一)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详见附图);
(二)《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下列场所: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4.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5.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7.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8.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二、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时间。
三、除本公告第一条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第二条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外,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内,每天0时至8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为305mm(12'');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数量大于等于2000发。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78mm(7''),小于305mm(12'');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数量大于等于1000发,小于2000发。
符合下列情况者属C级: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数量小于1000发。
以上A、B、C级的燃放均需报公安机关逐级审查批准,并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
禁止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的通用安全质量要求,专业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的字样,个人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字样,摩擦型产品应用红色字体注明“不应拆开”的字样)。
五、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时,燃放人应当严格遵守《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环保,尽量减少大气、噪音污染,防止扰民,并及时妥善处置燃放现场的残留物,确保环境卫生、整洁。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普宁市城市建成区现状图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