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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征地启动公告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10 |
拟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0〕21号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普宁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大坝镇横山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323公顷(折合6.4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目的: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地单位:大坝镇横山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大坝镇横山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0.4323公顷,地类均为园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的规定,征收园地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3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49.5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
进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所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我市正在制定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补偿标准,在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给被征地单位。
四、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所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进行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地经联社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该项目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大坝镇横山经济联合社拟征地位置图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