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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设立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悦韵教育培训中心和普宁市启创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8-24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罗楚贤孟祥先生:

根据你们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核专家组成员对你们申请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估。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以下2所校外培训机构,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悦韵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者:罗楚贤,校长:潘智红,办学地址: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环城南路百美雅苑旁,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办学范围:音乐、美术、语言能力培训,招生对象:中小学生。发给办学许可证:教民244528170000348

2普宁市启创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者:孟祥,校长:孟祥,办学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广达北路新华城12330063007号,建筑面积:205平方米,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办学范围:信息技术教育培训(手工制作、乐高基础搭建、计算机基础知识),招生对象:中小学生。发给办学许可证:教民244528170000358

二、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培训机构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2.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

3.培训机构必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培训机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5.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与培训项目相对应课程、教学计划,确保培训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6.非学科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违者将取消办学资格,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7.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费用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如修改章程应报我局备案;如停办,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变更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点等,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局核准。

请接到本批复后,及时到民政(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公安(刻制印章)、税务(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办理账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普宁市教育局

 20228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民政局、流沙南街道办事处、池尾街道办事处。

发:流沙南街道教育组、池尾街道教育组。

普宁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20228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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