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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05 15:4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申请条件

  申请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普宁市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申请书》《普宁市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审批表》,并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特困人员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对申请人开展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将特困人员救助申请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3、市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上报的特困人员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业务咨询电话:0663-222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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