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①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②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②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④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⑤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⑥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与审批。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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