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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申请及审批流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11 10: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填写《普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表》,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5、市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的临时救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临时救助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业务咨询电话:0663-222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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