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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管理相对人的处罚(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卫生室-李妙玲)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18 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普卫医罚决[2021]0104号

处罚名称

关于管理相对人的处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2、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3、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处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卫生室(李妙玲)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妙玲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02

处罚机关

普宁市卫生健康局

地方编码

4452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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