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相对人的处罚(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卫生室-李妙玲)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1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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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普卫医罚决[2021]0104号 |
处罚名称 | 关于管理相对人的处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2、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3、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处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处罚结果 |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卫生室(李妙玲)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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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妙玲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8-02 |
处罚机关 | 普宁市卫生健康局 |
地方编码 | 445281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