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同意,市卫生健康局“三定”规定(普市办〔2019〕21号)第四条中的“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健康股)”调整为“老龄健康股(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爱国卫生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其他事项不变。